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如果投保單位解散或撤銷,該投保單位所屬的被保險人應該由合併後存續的投保單位或是另外設立的投保單位來處理相關的保險事務。而在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投保單位尚未設立之前,縣市主管機關應該立即指定鄰近的投保單位來暫時處理相關的保險事務。 舉例來說,假設投保單位A因某些原因解散或撤銷了,而投保單位A所屬的被保險人因此需要轉移到其他投保單位去辦理保險事務。在投保單位B還沒有設立之前,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暫時指定投保單位C去處理被保險人的保險事務,以確保他們能繼續享受到保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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