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補正之提出,以送達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補正文件的提出要以送達保險人的日子為準,如果是郵寄的情況下,就以原寄郵局的郵戳為準。這表示,受保人如果需要補正文件,要確保文件在指定的日期前送達保險人,如果是郵寄的方式,要注意郵戳的日期。 這條法規的參考來自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81年6月10日),這是一個關於補正文件的規定,旨在確保文件在符合規定的時間內到達保險人,以維護受保人的權益。具體的執行方式是根據文件的送達日期或郵寄的郵戳日期來計算。以下是一個適用於該法規的範例: 例如,受保人發現在申請文件中有一處缺失或錯誤,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受保人需要在指定的日期前向保險人提出補正文件。如果是郵寄的方式,則需要確保文件上有原寄郵局的郵戳,以確定補正文件的遞交日期。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根據給出的法規進行解釋,並不涵蓋所有可能的情況。為了確保正確遵守該條例,建議參考最新版本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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