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保險效力的開始和停止取決於通知的時間。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為領取相關社會保險的老年給付而不符合加保資格,保險效力自領取相關給付的當日24時停止。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2013年1月30日修正公告後依據第5條第3款繼續加保,但因資格變更而喪失加保資格,保險效力自喪失資格的當日24時停止。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符合加保資格的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位審查後,保險效力自其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的當日零時開始。 參考資料: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9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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