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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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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但有下列情形者,保險效力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被保險人因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致不符合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其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喪失加保資格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經投保單位審查符合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該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當日零時開始。
  2. 2.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期間之計算,以自應為通知當日起至實際通知送達保險人當日之前一日止。
  3. 3.前項通知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保險效力的開始和停止取決於通知的時間。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為領取相關社會保險的老年給付而不符合加保資格,保險效力自領取相關給付的當日24時停止。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2013年1月30日修正公告後依據第5條第3款繼續加保,但因資格變更而喪失加保資格,保險效力自喪失資格的當日24時停止。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符合加保資格的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位審查後,保險效力自其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的當日零時開始。 參考資料: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99.01.1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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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應為通知之當日零時開始;保險效力之停止,自應為通知之當日二十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