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辦理加保,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出國、農地辦理移轉或出租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退伍、返國或農地終止出租時,亦同。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辦理加保,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同條例規定,退伍、返國或農地終止出租時,投保單位亦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在農地終止出租後,決定繼續加保農民健康保險,他的所屬投保單位應該將他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確保他能繼續享有保險給付的權益。同樣地,如果一位農民從非農業工作退伍後,決定繼續加保農民健康保險,他的所屬投保單位也應該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確保他的加保手續得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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