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