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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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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 2.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8-1 條,當申請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時,所附文件若是由我國政府機關以外的製作者,必須經過相應的驗證程序。具體而言: 1. 若文件是由國外製作者製作,應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進行驗證。若是在國內由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則需要經由外交部進行驗證。 2. 若文件是由大陸地區的製作者製作,則需要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驗證。 3. 若文件是由香港或澳門的製作者製作,則需要經由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驗證。 另外,若前述文件是外文的,則需要附上經過前述單位驗證的中文譯本,或是經過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以範例來說,若某位被保險人需要申請殘廢給付並檢附了一份英文的醫療診斷報告,則該報告需要先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進行驗證,或是在國內由外國駐台使領館進行驗證後,再附上經驗證的中文譯本。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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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8-1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