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8-1 條,當申請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時,所附文件若是由我國政府機關以外的製作者,必須經過相應的驗證程序。具體而言: 1. 若文件是由國外製作者製作,應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進行驗證。若是在國內由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則需要經由外交部進行驗證。 2. 若文件是由大陸地區的製作者製作,則需要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驗證。 3. 若文件是由香港或澳門的製作者製作,則需要經由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驗證。 另外,若前述文件是外文的,則需要附上經過前述單位驗證的中文譯本,或是經過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以範例來說,若某位被保險人需要申請殘廢給付並檢附了一份英文的醫療診斷報告,則該報告需要先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進行驗證,或是在國內由外國駐台使領館進行驗證後,再附上經驗證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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