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請領生育給付的申請人應備具以下書件: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嬰兒出生證明書。若是死產的情況,則需要檢附醫療機構或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的證明書。 已經辦理出生登記的申請人,則可以免附上述第二款所定的出生證明書。 若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的生育給付,則需要檢附證明夫妻關係的戶籍資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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