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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請領生育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之證明書。
  2.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書。
  3. 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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