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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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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當月份診療費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開列清單並附應備書據報請保險人付,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但經審核與有關規定不符或尚須補辦手續或須實地調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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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當月份診療費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開列清單並附應備書據報請保險人核付,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但經審核與有關規定不符或尚須補辦手續或須實地調查者不在此限。 根據這條規定,保險人(即被告)需要在次月十五日前開列診療費用清單並附上相關的文件,然後提交給保險人(即原告)核付。保險人應在收到申請文件後的三十日內支付費用。但是,如果需要進行審核,或者需要進行補辦手續,或者需要進行實地調查,則不受這一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特約醫療機構在當月份提出了診療費用申請,並在次月十五日前提交了清單和文件給保險人,那麼根據這條規定,保險人應在收到文件後的三十日內支付費用。然而,如果保險人發現申請文件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需要補辦手續,或者需要進行實地調查,則不受三十日支付期限的限制。

  • 前開名詞
  • 名詞
  • 核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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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當月份診療費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開列清單並附應備書據報請保險人核付,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