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如果被保險人在條例施行區域外受傷或生病,需要在當地接受門診或住院治療,則可以提供相關醫療機構的證明文件和收費單據,由他們所屬的投保單位來請領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應該核實給付這些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但如果申請的費用高於依照他們於當月起前三個月內給付的特約醫學中心平均每人次門診或平均每天住院診療費用標準,則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參考資料: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全文來源:https://www.farmer-health.org.tw/content_detail.php?dept_id=3887024&id=101177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全文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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