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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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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審身心障礙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之醫療機構,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保險人在審核身心障礙給付時,除了可以根據本條例第38條的規定指定醫院或醫師進行複檢外,還可以通知能夠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的醫療機構,要求提供必要的檢查紀錄或相關的診療病歷。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正確地評估被保險人的身心障礙情況,以確定是否符合給付標準。該條例並未給出具體的範例,此處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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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保險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身心障礙診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