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之醫療機構,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保險人在審核身心障礙給付時,除了可以根據本條例第38條的規定指定醫院或醫師進行複檢外,還可以通知能夠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的醫療機構,要求提供必要的檢查紀錄或相關的診療病歷。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正確地評估被保險人的身心障礙情況,以確定是否符合給付標準。該條例並未給出具體的範例,此處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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