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之需要,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保險人認為有複檢必要時,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8條,保險人在審核身心障礙給付時,可以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的醫學專家來審查相關文件,例如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同時,如果保險人認為有複檢的必要性,則可以指定醫院或醫師進行複檢。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給付的申請得到適切的審查和評估。 例如,在這個案例中,法院運用了這個法條來判斷保險人是否按照法規進行了審查。法院指出,保險人對於塵肺症的審查並不需要進行複檢,除非初步檢查結果有疑義或不符合標準。根據法院的判決,被保險人的利益不會因為沒有進行複檢而受到損害。因此,這個案例的判決支持了保險人未進行複檢的決定。
保險人於審核殘廢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保險人於審核殘廢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保險人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之需要,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保險人認為有複檢必要時,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立法理由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易遭誤認為只要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即得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實則應由保險人依照法令規定為最終之決定,為免衍生誤會,並因應實務需求,爰酌修之。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保險人於審核殘廢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易遭誤認為只要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即得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實則應由保險人依照法令規定為最終之決定,為免衍生誤會,並因應實務需求,爰酌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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