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9條的規定,當被保險人依第36條的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如果保險人認定該被保險人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則其保險效力將在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中所載身心障礙日期的當日24時終止。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9條 參考範例:假設被保險人於2022年3月1日的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中所載的身心障礙日期為2022年2月28日,則其保險效力將在該日的24時終止。
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領取殘廢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殘廢診斷書所載殘廢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移併修正。
被保險人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
立法理由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殘廢診斷書」文字修正為「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移併修正。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將「殘廢」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殘廢診斷書」文字修正為「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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