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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14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一 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故合於農會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業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生產者,視同實際從事農業。」之會員,應為農民健康保險強制投保之對象,似無疑義。

二 惟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規定之旨趣觀之,前開「視同實際從事農業」之農會會員,如符合上述法條規定之要件者,自非屬同條例第五條強制投保之對象。惟本件邱君是否符合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之要件及其是否確委託他人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事涉事實認定及具體個案之處理,仍請本於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

全文內容

一 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故合於農會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業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生產者,視同實際從事農業。」之會員,應為農民健康保險強制投保之對象,似無疑義。

二 惟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規定之旨趣觀之,前開「視同實際從事農業」之農會會員,如符合上述法條規定之要件者,自非屬同條例第五條強制投保之對象。惟本件邱君是否符合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之要件及其是否確委託他人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事涉事實認定及具體個案之處理,仍請本於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014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1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一 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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