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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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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係指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持有雇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者。
  2. 2.前項僱用證明書,應經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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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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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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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係指繼續受僱於自耕農、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