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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職員

§ 19–235

19
  1. 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2. 前項經指定召開會議之理事,或經推定、指定為理事長之代理人,於指定或推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3. 第一項指定召開之理事會議,不為或不能推定理事長之代理人時,自該會議之翌日起至理事長代理人產生前,依理事選舉當選名次為序,暫行代理理事長職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4.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20
  1. 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三十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監事而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不另辦理選舉。但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應於出缺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補選。
  2. 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依前項規定遞補或補選理事、監事後,再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
21
農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22
  1.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能產生,係指未能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職。
  2. 總幹事之聘任屆期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
  3. 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時,應就農會員工歸級表由副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暫行代理,其代理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或遴選合格人員依法派代時為止。
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