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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