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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會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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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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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0191227 制定)

區農會以上之農會,經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得設評議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職員應於就職後十五日內,呈報該管監督機關,並轉實業部備案。

(0320529 全文修正)

鄉農會或市區農會,設理事三人至五人,候補理事一人或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理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理事。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理監事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其因職務上違背法令會章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之。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任職務,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0770607 修正)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立法理由本條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規定納入,並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27 制定)

區農會以上之農會,經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得設評議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0260507 全文修正)

農會職員應於就職後十五日內,呈報該管監督機關,並轉實業部備案。

(0320529 全文修正)

鄉農會或市區農會,設理事三人至五人,候補理事一人或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理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理事。

(0371126 全文修正)

農會理監事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其因職務上違背法令會章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之。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任職務,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0770607 修正)

本條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規定納入,並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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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21 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