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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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