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區農會以上之農會,經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得設評議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農會職員應於就職後十五日內,呈報該管監督機關,並轉實業部備案。
鄉農會或市區農會,設理事三人至五人,候補理事一人或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理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理事。
農會理監事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其因職務上違背法令會章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之。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任職務,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立法理由本條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規定納入,並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區農會以上之農會,經該管監督機關之核准,得設評議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農會職員應於就職後十五日內,呈報該管監督機關,並轉實業部備案。
鄉農會或市區農會,設理事三人至五人,候補理事一人或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理事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理事。
農會理監事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得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其因職務上違背法令會章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者,得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之。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任職務,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本條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規定納入,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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