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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2. 前項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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