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當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而在指定或推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法規進行處理。此外,若指定召開理事會議不為或不能推定理事長的代理人,則暫行代理理事長職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釋義是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進行解釋分析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在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遵循上述法規進行指定或推定代理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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