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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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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2. 2.前項經指定召開會議之理事,或經推定、指定為理事長之代理人,於指定或推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指定召開之理事會議,不為或不能推定理事長之代理人時,自該會議之翌日起至理事長代理人產生前,依理事選舉當選名次為序,暫行代理理事長職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4. 4.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當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而在指定或推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法規進行處理。此外,若指定召開理事會議不為或不能推定理事長的代理人,則暫行代理理事長職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釋義是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進行解釋分析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在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遵循上述法規進行指定或推定代理人的程序。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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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