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1.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 2.前項經指定召開會議之理事,或經推定、指定為理事長之代理人,於指定或推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 3.第一項指定召開之理事會議,不為或不能推定理事長之代理人時,自該會議之翌日起至理事長代理人產生前,依理事選舉當選名次為序,暫行代理理事長職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4.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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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當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而在指定或推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法規進行處理。此外,若指定召開理事會議不為或不能推定理事長的代理人,則暫行代理理事長職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釋義是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進行解釋分析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在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遵循上述法規進行指定或推定代理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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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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