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農業,係指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主者。其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者,視同實際從事農業。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解釋可以依據該條文所載的內容,其中有關「實際從事農業」的定義,特別強調必須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主。而如果因缺乏勞力而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耕作,也可以視為實際從事農業。我們可以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399號判決為例,裁定中特別提到了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相關內容,藉此判決可以解釋該條文的實際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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