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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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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農業,係指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主者。其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者,視同實際從事農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解釋可以依據該條文所載的內容,其中有關「實際從事農業」的定義,特別強調必須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主。而如果因缺乏勞力而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耕作,也可以視為實際從事農業。我們可以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399號判決為例,裁定中特別提到了農會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相關內容,藉此判決可以解釋該條文的實際運作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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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農業,係指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主者。其因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