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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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或新增部分之身心障礙程度,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計算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但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之。
- 2.前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身心障礙,而未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身心障礙程度,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計算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7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的身體已存在部分身心障礙,再因傷害或疾病而導致同一部位的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或者不同部位出現身心障礙,保險人應根據加重或新增部分的身心障礙程度,按照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計算並發放身心障礙給付,但給付金額不能超過第一等級的給付標準。 另外,如果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身體已存在局部身心障礙,但並未請領身心障礙給付,則保險人應根據身體障礙的加重程度,按照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計算並發放身心障礙給付,但給付金額不得超過第一等級的給付標準。 這兩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根據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變化,提供相應的身心障礙給付,以填補被保險人勞動力的減損情況。保險給付金額的計算是根據身心障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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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