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8 條
本社徵收社員之生產品時,按其品質、數量,付以當時之市價。 (運銷合作社用) 社員已交產品者,得請求預借代價,其預借額須在該物品時價十分之七以內。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社員非得理事會承認,不得向社外購買本社經售物品,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徵收相當之違約金,其情節重大者,得按照第十條之規定予以除名。 前項違約金徵收規程,由社員大會另定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利用費除有特別規定外,須於利用前繳清。 賠償費自決賠償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不按期繳納利用費或賠償者,應徵收月利○分○厘之延期息。 (勞動合作社用) 本社對於委託修建各種工程,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得由本社代辦之。 (運輸合作社用) 本社辦理客運時,旅客對本社旅行規則,有遵守之義務 (客運用) 。 本社承受委託人委託運輸各種物品,以由委託人自行包紮緊密為原則,如有包紮不善。及容易損壞物品,本社得拒絕收受 (貨運用) 。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收非社員存款,但不得兼營修正合作法第三條第四款以外之業務。 前項存款額,以不超過社員已繳股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 (有限責任用) 前項存款額,以不超過已繳股額,保證金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 (保證責任用) 前項存款,以不超過社員已繳股額之五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 (無限責任用)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遇保險標的物滅損時,要保人應立即向本社報告,由本社派員查驗。 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之滅損,不立即報告,致本社無從查驗者,於請求給付保險金額時,須覓具保證,證明標的物之滅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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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資料,以下逐條釋義: 1.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38 條 本社徵收社員之生產品時,按其品質、數量,付以當時之市價。 (運銷合作社用) - 根據這項條款,運銷合作社在徵收社員生產品時,應根據當時的市價支付相應的金額。 社員已交產品者,得請求預借代價,其預借額須在該物品時價十分之七以內。 (供給消費合作社用) - 這項條款指出供給消費合作社的社員,若他們交付了產品,可以請求預借代價,但預借額必須在該物品時價的70%以內。 社員非得理事會承認,不得向社外購買本社經售物品,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徵收相當之違約金,其情節重大者,得按照第十條之規定予以除名。 前項違約金徵收規程,由社員大會另定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 根據這項條款,公用利用合作社的社員非得理事會承認,不能向社外購買本社經售物品。違反這一規定的社員可能會被徵收違約金,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被除名。違約金徵收的規程由社員大會另行訂定。 利用費除有特別規定外,須於利用前繳清。 賠償費自決賠償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不按期繳納利用費或賠償者,應徵收月利○分○厘之延期息。 (勞動合作社用) - 勞動合作社的社員在利用合作社的設施時,除非有特別規定,須在利用之前繳清利用費。至於賠償費,自決定賠償之日起,需要在一個月內繳清。若未按時繳納利用費或賠償,將被徵收延期之利息。 本社對於委託修建各種工程,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得由本社代辦之。 (運輸合作社用) - 運輸合作社在委託修建工程時,若需要運輸合作社提供器材,可以由運輸合作社代為處理。 本社辦理客運時,旅客對本社旅行規則,有遵守之義務 (客運用) 。 本社承受委託人委託運輸各種物品,以由委託人自行包紮緊密為原則,如有包紮不善。及容易損壞物品,本社得拒絕收受 (貨運用) 。 (信用合作社用) - 客運用:在本社辦理客運時,旅客必須遵守本社的旅行規則。 - 貨運用:本社承受委託人委託運輸各種物品時,應由委託人自行包紮緊密,如有包紮不善或易損壞的物品,本社得拒絕收取。 本社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收非社員存款,但不得兼營修正合作法第三條第四款以外之業務。 前項存款額,以不超過社員已繳股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 (有限責任用) 前項存款額,以不超過已繳股額,保證金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 (保證責任用) 前項存款,以不超過社員已繳股額之五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 (無限責任用) (保險合作社用) (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另擬) - 根據這一條款,只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合作社才能收取非社員的存款。然而,合作社在此之外不得從事其他業務,除非是根據合作法第三條第四款進行修正的業務。 - 存款額的限制,根據合作社的不同類型而有所不同: - 有限責任合作社:存款額不得超過社員已繳股額及公積金的總額。 - 保證責任合作社:存款額不得超過已繳股額、保證金額及公積金的總額。 - 無限責任合作社:存款額不得超過社員已繳股額的五倍及公積金的總額。 - 要進行保險業務的合作社,目前僅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有另行訂定。 遇保險標的物滅損時,要保人應立即向本社報告,由本社派員查驗。 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之滅損,不立即報告,致本社無從查驗者,於請求給付保險金額時,須覓具保證,證明標的物之滅損。 - 若出現保險標的物的損壞情況,要保人應立即向合作社報告,由合作社派員進行查驗。 - 若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的損壞情況不立即報告,致使合作社無法進行查驗,當要求給付保險金時,要保人須找到具有保證能力的人,證明標的物已經損壞。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逐條釋義,參考資料與每個條款的相關連度。 參考資料: -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內政部 -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 - 中華民國公平交易法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法 - 中華民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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