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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八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附則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由各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 (在有限責任合作社「」內文字應刪去) 。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