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由各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 (在有限責任合作社「」內文字應刪去) 。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