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八章 附則
§ 44–45共 2 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由各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 (在有限責任合作社「」內文字應刪去) 。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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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44–45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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