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 條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社為無限責任組織,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各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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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3條規定了各種專業合作社的責任性質和成員的責任範圍。 第一款指出,專業合作社分為保證責任組織,無限責任組織和有限責任組織。對於保證責任組織,社員的保證額為其所認股額的五倍,並以認股額和保證金為限,承擔責任。這表示社員在負擔責任時,必須保證其負擔的金額達到其所認股額的五倍。 第二款指出,在無限責任組織中,當專業合作社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各社員連帶承擔責任。這意味著社員將負全責,如果公司無法清償債務,社員必須承擔不足的金額。 第三款規定,在有限責任組織中,各社員的責任受限於其所認股額。這意味著社員僅需承擔他們所認股額的責任,不需要超過這個金額。 根據台灣公司法第285條規定,合作社的責任性質和成員的責任範圍應根據合作社章程的規定來確定。因此,在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3條中提供的這些規定可作為參考。 範例:若一個專業合作社選擇成為無限責任組織,根據該章程的規定,當該合作社無法清償債務時,各社員連帶負責。如果合作社的負債是100萬元,並且有4個社員,每個社員的認股額為10萬元,則每個社員都要負擔25萬元的責任。 參考資料:台灣公司法(最新修訂版,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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