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社為無限責任組織,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各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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