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四 章 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理事會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理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事,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年至三年) ,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改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如信用合作社設信用評定委員會;消費合作社設物價評定委員會等) 。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