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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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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應訂有評議會之設置,用以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評議會是一個由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組成的機構,其目的是促進社務的健全運作。評議會具有監督和指導的功能,可以就理監事及其他職員的執行職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公告(民國108年7月19日修正),該條第3項(原第3項、現第4項)明確要求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應訂有評議會之設置,並且對評議會的組成和職權有進一步的規定。評議會的職權包括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處理理監事和其他職員的不當行為、審查社務計劃和年度預算、審查章程的變更等。 因此,根據合作社法與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專業合作社章程的第22條規定了評議會的設置和職權,以促進社務的健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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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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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2 條規定:「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