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22 條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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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5條第3項規定,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應訂有評議會之設置,用以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評議會是一個由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組成的機構,其目的是促進社務的健全運作。評議會具有監督和指導的功能,可以就理監事及其他職員的執行職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公告(民國108年7月19日修正),該條第3項(原第3項、現第4項)明確要求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應訂有評議會之設置,並且對評議會的組成和職權有進一步的規定。評議會的職權包括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處理理監事和其他職員的不當行為、審查社務計劃和年度預算、審查章程的變更等。 因此,根據合作社法與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專業合作社章程的第22條規定了評議會的設置和職權,以促進社務的健全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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