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23 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改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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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社員大會的職權有以下幾點: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評議員。 2. 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3.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4. 通過社員的入社出社。 5. 制定或修改各種章則。 6. 規劃社務進行。 7. 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提議的事件。 根據現行法令與適用法律相關規定,合作社的社員大會確實應該具有以上職權。舉例來說,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大會可以進行理監事的選舉或罷免,並審核公司的業務報告以及會計報告。此外,社員大會也有權決定預算、業務計畫,以及制定或修改各種章則。社員大會還可以規劃社務進行並處理有關理事監事評議員和社員提議的事件。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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