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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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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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在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中,第27條規定了以下事項: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分部,每個分部應該指定一位主任,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主任在經理的監督下負責專門業務的執行。 作為參考,以下是兩個相關資料範例: 1. 內政部106年12月19日公告之「特種合作社章程標準範本」第9條規定:「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董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負責專司之業務」。 2. 農業合作社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本社因業務需要,得設分社,各分社設主任一人,由董事會任用之,受理事長之監督,進行專司之業務」。 以上資料提供了對於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27條的解釋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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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