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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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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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26條,合作社可以設置經理,如果必要的話還可以設置副經理,並且還可以設置文書、司庫、會計等職位。這些職位的任用由理事會決定。此外,經理可以提請理事會聘用助理員工和見習生,理事也可以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的其他職位。 這個法條要求合作社根據需要任命經理和其他職員,並規定了他們的職責和任用方式。例如,由於經理和其他職員的任用需要理事會的決定,因此該決定應該符合合作社的章程和法律規定。此外,根據章程,理事也可以擔任經理或其他職位,這樣可以更好地協調合作社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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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