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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