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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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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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9 條的規定,理事、監事、評議員以及各種委員會委員的職位都是義務性質的。但若有必要支付公務費用時,則需經過理事會的認可。然而,如果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務,則可以支付薪資。 參考資料:《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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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