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29 條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得酌支薪給。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29 條的規定,理事、監事、評議員以及各種委員會委員的職位都是義務性質的。但若有必要支付公務費用時,則需經過理事會的認可。然而,如果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務,則可以支付薪資。 參考資料:《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