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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 五 章 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會議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監事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社務會每三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擔任之。 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