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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3 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監事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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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設立條例第11條之1,各類專業合作社應制定章程,章程內容需包括組織、業務、會議等事項,其中包括社員大會的召開方式與主席的選擇。 根據參考資料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 -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33條規定,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這表示在社員大會召開時,理事主席應擔任主席一職。 - 然而,如果理事主席缺席,根據參考資料的內容,則以監事主席為主席,即由監事主席暫時擔任主席一職。 - 另外,如果是監事會召集大會,根據參考資料的內容,則由監事主席擔任主席一職。 - 如果是評議會召集大會,根據參考資料的內容,則由評議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一職。 - 最後,如果是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根據參考資料的內容,則需要臨時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一職。 總結來說,按照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33條的規定,社員大會的主席應由理事主席擔任,若理事主席缺席則由監事主席擔任主席。而監事會召集大會時,則由監事主席出任主席。而評議會召集大會時,則由評議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在社員自行召集大會的情況下,則需要臨時公推一人擔任主席。這些規定可視為各種專業合作社在召開會議時選擇主席的指引和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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