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