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2 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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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文本内容,可以了解到社員大會的決議需要達到過半數的出席和同意,不過對於解除理事監事職權的決議,需要全體社員過半數的出席和同意;而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的決議,則需要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和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根據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可知,對總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況,社員可以在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決議,但如果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則不在此限。 根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條:「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知,社員大會的開會需要全體社員過半數的出席,決議則需要出席社員過半數的同意。 根據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不易召集社員大會時,得就地域之便利,分組舉行會議,並依各組社員人數,推選代表出席全體代表大會。其代表之產生方法,應於各社章程內明定之。」可知,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的合作社在召集社員大會時可以進行分組舉行會議的方式,並根據各組的社員人數推選代表出席全體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方法需要在合作社章程內明確規定。 根據第三十一條規定:「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其代表行之。代表人數得依章程規定,至多五人,每代表仍為一權。」可知,如果合作社的社員是法人,則其表決權由代表行使。代表人數最多不超過五人,每個代表仍然只有一票的表決權。 根據第三十二條規定:「社員大會及代表大會之開會及決議,如有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本細則前兩條之規定時,社員得申請主管機關宣告其決議案為無效。」可知,在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開會及決議過程中,如果違反了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該細則前兩條的規定,社員可以申請主管機關宣告該決議案為無效。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四條:「投票人領得選票後,應親自圈寫,當場投票……」可知,在合作社選舉中,投票人在領取選票後應該親自圈寫並當場投票。 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社之選舉,出席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五、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者。」可知,在合作社選舉中,如果出席人違反了相關規定,監票員可以予以警告,如果不服警告,則應向會議主席報告,由會議主席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此事實列入紀錄。其中之一違反情況是未依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選票圈選。 根據第三十條規定:「合作社之選舉,如發覺有違法舞弊情事時,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布將票匭、社員名冊、已投選票、用餘選票及有關文件加封,報請主席機關核辦。」可知,在合作社選舉中,如果發現有違法舞弊的情事,會議主席可以會同監票員宣布將票匭、社員名冊、已投選票、用餘選票以及相關文件加封,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會議主席宣布之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其未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如有異議,得於三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可知,如果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於會議主席宣布的選舉結果有異議,應該在場上向會議主席提出。未出席的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果有異議,則可以在三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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