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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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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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31條,社員大會分為通常社員大會和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在每一業務年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召集,臨時社員大會則由以下情形召集: 一、當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認為有必要召開時。 二、當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議案及其理由,要求理事會召開時。 若在前述情況下十日內理事會未召開通知,社員可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自行召開社員大會。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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