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4 條
社務會每三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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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知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34條規定了社務會的召集和決議方式。根據這一條款,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理事主席則是由理事和監事互選產生。在開會時,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和監事的三分之二出席才能開會,並且需要出席理事和監事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進行決議。此外,經理、副經理、事務員和技術員在開會時也有權利列席並陳述意見。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31條,理事會應進行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根據第32條,理事會的決議需要理事和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才能執行,但理事或監事辭職時,需要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和3分之2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根據商業團體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如果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該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203條、204條和20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該依照特定的召集程序和決議方式進行,以確保全體董事能夠參與董事會會議,交換意見,集思廣益,並做出正確的公司業務執行方針。如果董事會按照公司法的程序由董事長召集,並經全體董事出席一致同意,則即使會議地點不在國內,該決議也不容易認定為違法。 根據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和第30條的規定,人民團體的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超過兩次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應該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並進行重新選舉或改推。根據證人證詞和參考資料,如果一個合作社的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則需要在開會前由常務理事代表工會發文通知各監事,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根據民法第56條第1項和合作社法第48條和49條的規定,合作社的社員大會需要有過半數的社員出席才能開會,並且需要出席社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進行決議。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30條和第31條,合作社的社員大會和代表大會的開會和決議如果違反法律和細則的規定,社員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宣告該決議無效。此外,根據選舉罷免辦法第24條、26條和37條的規定,在合作社的選舉中,如果發現違法情事,會議主席可以與監票員一起宣布將票匭和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辦。如果對於會議主席宣布的選舉結果有異議,應該當場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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