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務會每三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社務會每三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