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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第 35 條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擔任之。 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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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第35條,理事會、監事會和評議會每個月召開一次,由各會的主席召集。評議會由評議員相互推選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主席由評議員輪流擔任。理事會、監事會和評議會在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的理監事、評議員出席方能開會,且出席的理事、監事、評議員必須達到過半數才能作出決議。 此條規定了各種專業合作社的會議召集和決議程序。根據上述規定,每個月必須召集理事會、監事會和評議會,並由各該會主席負責召集。評議會的主席則由評議員相互推選,並在開會時輪流擔任主席的職責。此外,開會時必須確保有足夠數量的理監事、評議員出席,並且他們的出席人數必須超過過半數,才能開會和作出決議。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理事會、監事會和評議會的正常運作,並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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