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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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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協會就審查合格之案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書(如附件二)。
  2. 2.儲蓄互助社得持前項證明書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協會在審查合格的案件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書發給。協會可以使用這個證明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登記。 依據法規中的附件二,這個證明書應該包含必要的資訊,例如案件編號、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地址、所有權人的名字等。儲蓄互助社可以使用這個證明書作為登記更名的依據,以便更新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名稱。 參考資料: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法令查詢系統

  • 主管機關名詞
  • 更名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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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協會就審查合格之案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證明書(如附件二)。儲蓄互助社得持前項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