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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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協會在審查合格的案件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書發給。協會可以使用這個證明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登記。 依據法規中的附件二,這個證明書應該包含必要的資訊,例如案件編號、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地址、所有權人的名字等。儲蓄互助社可以使用這個證明書作為登記更名的依據,以便更新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名稱。 參考資料: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法令查詢系統
- 主管機關名詞
- 更名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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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