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執行本辦法所需相關經費。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14條,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以支應執行本辦法所需的相關經費。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在預算中安排金額,以支付執行這項法規所需的費用。具體來說,主管機關可能需要提供資金來培訓監護人或輔助人員,或者支付相關服務的費用,以確保冀有身心障礙者得到適合的監護或輔助服務。該條款尚未提供具體數字或經費計算方式,因此具體的預算數字需根據該主管機關的財務狀況和需求進行評估。在執行過程中,主管機關應確保充足的資金來滿足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的要求,並遵守相關的法規和政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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