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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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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具有社會工作、護理、法律、財稅、會計或地政等專業證照者與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法人代表,辦理執行機構及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監督事宜。
  2. 2.前項監督事宜以促進本辦法各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為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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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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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具有社會工作、護理、法律、財稅、會計或地政等專業證照者與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