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成立諮詢小組,並遴聘領有證照之法律、財稅、會計、護理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至少三人。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7條,執行機構及法人在履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時,應成立諮詢小組並聘請具有相關專業證照的法律、財稅、會計、護理或地政等專業人員至少三人。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工作中具備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員參與,以提供適切的諮詢和支持。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一個社會福利機構須成立諮詢小組,該諮詢小組必須聘請三名擁有相關專業證照的人員。例如,他們可能聘請了一位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專家,一位具有財稅專業背景的專家,以及一位具有護理或地政專業背景的專家。這些專業人員將為該機構提供法律、財稅、會計、護理或地政方面的專業諮詢和支持,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工作得到適切的管理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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