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在執行身心障礙者的監護或輔助職務時,應當置有社會工作督導和個案管理員。其中,社會工作督導至少需要具備五年以上的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而執行機構和法人可以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社會工作督導。而個案管理員則至少需要具備一年以上的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根據這些條款,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在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時,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背景和經驗的社會工作督導和個案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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