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遇有緊急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得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需求,變更依前條第二項備查之服務計畫。但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變更服務計畫後七十二小時內,將變更計畫內容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中所給的資料,找不到既有提到「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內容,也未提及有關服務計畫的具體內容。因此,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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