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名冊、服務概況及決算書。 二、本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個人年度服務計畫書及預算書。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9條,執行機構及法人應在年度開始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以供審查: 一、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名冊、服務概況和決算書。 二、本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的個人年度服務計畫書和預算書。 根據公告資料《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9條》(https://dep.mohw.gov.tw/DOMHAOHWEB/webapi/api/StdFileListJson?AId=A19000000128_399948100F&fileType=2),執行機構及法人在年度開始後三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提交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名冊、服務概況和決算書。此外,他們還需要提交本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的個人年度服務計畫書和預算書。這些文件將由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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