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尋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親屬。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改變安置計畫協調事宜。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尋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親屬:主管機關應幫助社會福利機構或法人尋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的親屬。這可以包括協助與親屬聯繫、提供相關資訊等。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改變安置計畫協調事宜: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需要改變原定的安置計畫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協調服務,以確保安置計畫的順利變更。這可能涉及與相關機構協商、協調資源分配等。 參考資料: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R00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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