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相關研習活動。
根據資料提到的內容,回答第 11 條的問題。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各級政府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有權利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的相關研習活動。該條款允許政府機關有彈性地選擇合適的方式來提供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所需的培訓和研習活動。然而,該條款並未提供任何具體的運作細節或要求,因此具體的執行方式和相關研習活動的安排可能會因不同的政府機關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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