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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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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相關研習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到的內容,回答第 11 條的問題。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各級政府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有權利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的相關研習活動。該條款允許政府機關有彈性地選擇合適的方式來提供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所需的培訓和研習活動。然而,該條款並未提供任何具體的運作細節或要求,因此具體的執行方式和相關研習活動的安排可能會因不同的政府機關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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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之相關研習活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