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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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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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16條,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該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在符合或喪失保險資格的當月,應全月計算保險費的負擔。同一月份如果被保險人符合不同保險資格的要求,則應以該月底主管機關所認定的資格為準。該條的目的是確保國民年金保費的計算和負擔是合法和準確的。 參考資料: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3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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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