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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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運用範圍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辦理委託經營。
- 2.本基金之運用方式,應配合前項運用範圍以現金委託、現券委託及部分現金、部分現券委託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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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2條的規定,基金運用局可以根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委託經營的工作。具體來說,基金運用局可以依照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6條的規定,委託經營的比例和金額範圍必須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年度運用計畫中指定的範圍內進行。此外,基金的運用方式在配合運用範圍的同時,可以採取現金委託、現券委託或部分現金和部分現券委託的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三項條文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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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