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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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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 依據「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具體可參考相關法規的內容和最新的發布日期。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為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因此,如果原不符合補助資格的處分仍有效,重新申請後才符合補助資格的效力應從重新申請日起算。參考來源為「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和最新的處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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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