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依據「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具體可參考相關法規的內容和最新的發布日期。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為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因此,如果原不符合補助資格的處分仍有效,重新申請後才符合補助資格的效力應從重新申請日起算。參考來源為「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和最新的處理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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