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5條之釋義: 1.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需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的給付收據。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被保險人需提供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的影本作為證明。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被保險人需提供醫院出具之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但若根據第2條第2項的規定被視為無工作能力者,則無需提供此評量表。 2. 第三款所指的評量表應由醫院出具,並在出具後五日內送交保險人。 3. 已經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的被保險人,若不符合本辦法所定的請領資格,則應停止發給年金。若停止發給的原因消滅後,被保險人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請領年金。 相關資料: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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